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1999年08月04日實施)的規定:
1、采取保釋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釋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确定收取保釋金的數額。
新的刑訴法和司法解釋規定,決定機關在考慮保釋金數額的時候,不再需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
根據公安部關于保釋金的規定:
1、保釋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确定;
2、對經濟犯罪、侵犯财産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産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财産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釋金的數額标準;
3、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釋金的數額标準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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