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出具的借條必須包括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身份證号、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借款時間的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借款出借形式、借款利息、還款的具體年月日、最後是出借人、借款人親自簽名、按手印、寫上日期。
如果雙方之間的借款有擔保人擔保借款,擔保人也必須在擔保人簽名欄中簽名以及按手印。隻有包括上述內容,且清晰可辨的借條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條裡有明确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種類、币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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