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确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隐藏、轉移、變賣、毀損财産,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産,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财産,轉移已被凍結的财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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