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内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
(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内将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四)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将争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後的三十日内,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