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理小産權問題上,國家2011年11月,《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确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政策發布,明确指出小産權房不得登記發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隻享有使用權,農民将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産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由此可見,鄉産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但這并不是說鄉産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隻能在集體成員内部是可以轉讓、置換。
小産權房,也稱“鄉産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産權證的房産,即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着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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