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作家制度是從國外引進的,在上個世紀90年代逐漸在我國發展起來的一種機構與作家之間開展定向合作的方式。該制度大緻包含以下内容:簽約年限、指标、獎勵、雙方職責等。
我國在1997年廣西文學創作改革中首次出現簽約作家。簽約作家簽約期為一年,作家如果能在簽約期内完成一篇長篇小說,或者在全國有影響的文學雜志上發表2個中篇或4個短篇,剩餘的補貼将在簽約期滿後一次性補齊;如若完不成這個約定指标,就拿不到剩餘的補貼。簽約期滿後一年内達到約定目标的,仍然可以拿到剩餘的補貼,創作長篇小說的履約期限則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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