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這個是由法院來認定的。
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後,依然無法完全清償,法院的執行部門會依法調查債務人财務狀況,包括其個人名下合法财産數量,是否有轉移财産的行為等等。
确定債務人或者義務人名下沒有可執行财産(如必要生活費等财産屬于不可執行财産),則可以确定債務人無财産可執行,進而可以認定其無能力執行償還義務,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存在可執行财産時,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請主張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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