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共同财産的房産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屬于一方财産的房産歸一方所有不參與分割;屬于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承擔,屬于一方債務的,配偶不負責償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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