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進行是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随之抵押。所以當地上有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時,不可能進行單純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或房屋産權抵押,而必須将土地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同時抵押,并按照規定分别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房産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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