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因為累犯成立的要求是,後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5年之内。犯罪分子被假釋的,假釋考驗期期滿,才視為刑罰執行完畢,所以這5年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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