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年限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
三、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四、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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