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糾紛應該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不是任意一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視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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