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一個看似陌生的詞兒。
但卻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機構,公司法賦予了監事諸多内部權力。
但是,在絕大多數中小企業中,監事就是個挂名職位。
可……不要又不行,因為工商登記通不過。
于是,老闆們随意地就安排一個職工把監事的職位扛了。
在擔任監事的職工離職後,老闆和職工也都沒在意。
直到曾經的職工因為監事職位遇到了麻煩事。
近期有兩個咨詢,都和監事有關。
第一個是大學生。
因為前男友開公司而擔任監事。
臨近畢業,通過校招即将入職人生第一份正式工作。
單位在背景調查時發現該學生在某公司擔任監事,要求其解決後再入職。
第二個是公務員。
幾年前在某公司實習,糊裡糊塗配合公司做了挂名監事。
現在單位清理公務員兼職情況,這位公務員開始着急聯系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上面兩個咨詢案例都遇到了公司不配合導緻無法變更監事的情況。
無坑君給出的建議可以概括為:
協商變更,提高效率;
協商不成,隻有訴訟。
訴訟的效率相對低一些,但一定能夠解決問題。
如何訴訟?
無坑君結合規定和案例,為大家分享一個框架,作為參考。
訴請案由建議選擇: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依據此案由,應當在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訴請基本上可以套用:
請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滌除原告某某作為某某公司監事的登記事項。
(可以說是手把手地教了)
訴請中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明确下來,有利于未來執行時公司登記機關協助執行。
訴請中也可以将公司股東列為共同被告,有利于促成公司股東盡早配合解決。
但考慮到股東身份信息難以獲取以及某些公司股東較多,結合案例,隻起訴公司也是可以的。
訴訟框架有了,以下就屬于延伸閱讀了。
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監事變動不屬于變更登記事項,而屬于變更備案事項。
變更登記有期限要求,變更備案則沒有。
所以,案由中的“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最初解釋隻限于股東請求變更登記,而不包括監事。
現在之所以監事請求變更适用該案由,是司法實踐努力的結果。
很簡單的道理,不管是備案還是登記,公示效果是一樣的。
公司不去變更,公示的監事就不會變化,那麼作為監事的離職或挂名人員利益依然受損。
再者,登記機關對于監事變更的要求與股東變更的要求無異。
簡單說就是非常嚴格,甚至可能出現要求全部股東一緻簽字才能變更的情況,讓現實中的當事人不得不選擇訴訟解決。
然而,訴訟解決依然有一定的難度。
難度在于監事退出機制的不完善。
有案例因為上述規定導緻當事人訴請未能實現。
那麼,問題來了:
公司一直不改選,辭職的監事憑什麼繼續扛着?
公司或股東的鍋讓辭職的監事來背,不公平。
最終,法院在既定框架内,隻能判決“滌除登記”,解決公示問題。
但不會直接确認你不再是監事。
畢竟改選新監事前,你還要履行監事職責。
以上,當無足輕重的監事變成了燙手山芋時……
不要着急,再看一遍文章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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