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财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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