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面臨的風險: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假如有一方事後翻臉不認賬,另一方也無法證明。
用人單位面臨的風險:1、履行中的雙倍工資風險;2、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風險。事實勞動關系建立容易解除難,用人單位如果想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稍不留神,就會構成違法辭退。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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