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财産分割過程中,夫妻債務的承擔對其有着極其重要的影響,而夫妻婚前個人債務作為夫妻債務的基礎則更為重要。那麼夫妻婚前個人債務如何承擔呢?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隻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财産為個人财産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債務用于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财産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适用》第23條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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