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當中并沒有規定工傷保險待遇的發放時間,具體的發放時間本身也就是因人而異的,因為有些員工是做完工傷認定之後就可以領取工傷保險待遇了,但還有一部分職工因為工傷事故可能還導緻身體上有所殘疾,這部分職工就要做完勞動能力鑒定後在開始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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