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約定建設單位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約定施工單位所在地法院管轄,也約定簽約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财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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