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員工惡意投訴企業帶來負面影響,用人單位不可以拒發勞動者的合法工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
員工惡意舉報公司的,除了民事上承擔責任外,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刑法》第221條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因此,員工惡意舉報公司,公司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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