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彩禮的标準:(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彩禮返還的原則: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3、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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