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違約金界定的範圍是:
1、當事人協議終止合同的,不論終止原因是什麼,當事人是否應該向他方當事人承擔支付違約金,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确定;
2、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終止權而導緻合同終止的,合同當事人均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因一方違約,合同他方當事人單方終止合同的,守約當事人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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