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是指組織、器官、肢體等的特征性活動,如手的功能是利用工具勞動,下肢的功能是支撐身體和走路,胃的功能是消化食物,腦的功能是思維等。各種功能均有自己的特征。當本應具有的功能不能正常發揮時,即稱為功能障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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