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撤銷權之訴的規定有: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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