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辦理護照方法及流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8号《公安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四條規定辦理,需要五到十五個工作日。
第四條規定如下: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并提交相關真實有效的材料。
根據此條法規可知,出國護照可以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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