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有: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不動産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不動産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不動産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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