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是二年。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内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行政處罰時效一般為2年,超過2年就不再處罰,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如果其他法律對行政處罰時效做出多于2年或少于2年的規定,則按其他法律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2年的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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