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随意開除未成年學生。”但對于那些嚴重違反學校紀律的初中階段以上未成年學生,學校可以根據其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我國現在高中階段不屬于義務教育,違反了學校的校規,如果嚴重,校方可以選擇開除。但如果所犯的錯,并不構成被開除,可以上告教育部門。如果學生打架觸犯了刑法,因高中生已年滿16周歲,還可能被移交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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