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托執行的程序有以下幾點:
1、遺囑的鑒定。首先鑒定遺囑的真僞;其次,要驗證遺囑人是否死亡,一般應無問題,然而有時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緻牽涉法律問題,所以應用真接證明法和推定證明法予以證實。隻有遺囑人死亡确定,遺囑才開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遺産。
信托機構的第二步職責,應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遺産。首先調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壽保險。其次調查了解死者的債權情況。
3、編制遺産清冊和暫管遺産。信托機構為委托人收畢遺産後,應随即詳列财産細目并按市場價格估計其數值,編制出遺産清冊,交付受益人(包括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等)及有關公正的第三者。
4、代結清稅款和債務。執行遺囑信托業務,信托公司的第四職責也是業務處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應負擔的捐稅和交付應清理的遺囑人生前所發生的各種債務。其順序當然是先交國家的賦稅,然後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5、交付遺贈。
6、分割遺産。信托機構作為遺囑執行人,必須在完成上述各種手續後,才能對遺産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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