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5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搜查隻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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