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讓交保證金的不合法。當員工入職時,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和扣押勞動者的财物,或采取其他方法變相收取所謂的報名費、培訓費和服裝費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如發生上述行為,單位将被處以行政處罰并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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