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産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
2、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淨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3、可變現淨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将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4、企業确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取得的确鑿證據為基礎,并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5、為生産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産的産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高于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産成品的可變現淨值低于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淨值計量。
6、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
7、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8、企業存貨的跌價準備,通過“存貨跌價準備”科目進行核算。本科目可按存貨項目或類别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存貨跌價準備。
9、資産負債表日,存貨發生減值的,按存貨可變現淨值低于成本的差額,借記“資産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10、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存貨價值以後又得以恢複,應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内,按恢複增加的金額,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記“資産減值損失”科目。
11、發出存貨結轉存貨跌價準備的,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生産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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