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學士學位證書編号規則(完整版):1、1998年起規定:學位證書分三類:即 博士、碩士、學士,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由學位授予單位頒發。2、 學士學位證書:老版封面為墨綠色,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下部印有“學士學位證書”字樣;内頁按學位授予對象分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三種,右側金框内以淡黃色底紋襯托有關文字,右上角有粘貼學位獲得者照片的方框。3、為便于防僞查詢,學位證書采取全國統一編号規則。證書編号為12位數,前五位為授予單位代碼;第六位為授予單位級别,如:博士學位為2,碩士學位為3,學士學位為4;第7,8位數為授予學位的年份,如1999年為99、2001年為01;後四位為随機号碼。
最新的規定: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2005年8月25日下發《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調整學位證書編号方式的通知》精神,現在新版學位證書編号規則調整如下(以山東省為例):1、博士學位證書、碩士學位證書、學士學位證書編号調整至16位數:前五位為授予單位代碼;第六位為授予學位的級别,博士為2,碩士為3,學士為4;第7到第10位為授予學位年份,如:2010年為2010;後六位為随機順序号碼。 (七) 例1:1053042010001234 。2、普通學士學位中的“雙學位”和“第二學位”證書,分别在第十一位用“雙”和“二”的漢字拼音首位字母“S”和“E”區别,其他沿用普通學位證書編号規則。總位數為16位。如:1053042010S00123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所獲學位證書,在起始位置加“C”,與普通學士學位證書加以區分,總位數為17位。 如:C1053042010000001。 自考生所獲學位證書,第十一位用“自"的漢語拼音首位字母“Z”,其餘與成人學士學位相同。總位數為17位。 如:C1053042010Z01234 四、專業學位證書編号位置印有漢語拼音縮寫的“Z”字樣,其後續編号改為16位數。除第十一位根據不同專業學位用一個漢語拼音字母加以區别外,其餘與普通三級學位證書編号方式相同。具體字母為: 法律碩士(F)、教育碩士(Y)、工程碩士(C)、建築學碩士和學士(J)、農業推廣碩士(A)、獸醫博士和碩士(B)、臨床醫學博士和碩士(L)、口腔醫學博士和碩士(D)、公共衛生碩士(G)、公共管理碩士(E)、工商管理碩士(S)、工商管理碩士EMBA(I)、會計碩士(K) (十一) 如:Z1053042010F01234 (十二)五、攻讀兩課教師、中職教師、高校教師所獲取的碩士學位證書的編号,在起始位置用“Q”區别,編号方式與普通碩士學位證書編号相同。 (十三) 如:Q1053042010001234 (十四)六、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所獲學位證書的編号,在起始位置用“T”與其他學位證書加以區分,後續編号方式與普通三級學位證書編号相同。總位數為17位。 例7:T1053042010001234 (十五)七、來華留學人員所獲學位證書的編号,在起始位置用“L”與其他學位證書加以區分,後續編号方式與普通三級學位證書編号相同。總位數為17位。 如:L1053042010001234
學位證書按學科的門類分類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曆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
注意事項:學位證書是表明學位獲得者學術達到相應水平的證明。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自2008年6月1日起,啟用新版學位證書。為了維護國家學位制度和學位證書的嚴肅性,針對在學位授予信息年報和學位證書認證工作中發現的部分學位授予單位在學位證書的填寫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如:未按國家規定的學科門類頒發學位證書、學位類别分類錯誤或錯發證書、證書内容填寫不規範、學位證書編号未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要求編制、個别學位授予單位自行印制學位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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