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複議有以下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内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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