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土地的租賃權是不可以用于出資的,需要出租人承租土地後取得土地的使用權,然後用土地使用權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币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币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币财産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财産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币财産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财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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