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如下: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産品、産品的包裝上标注他人的專利号;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指違反國家專利法規,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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