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後不還錢,當事人可以在兩年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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