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包括: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生産、銷售假藥罪;故意殺人罪;強奸罪。
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組織越獄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貪污罪;戰時違抗命令罪;隐瞞、謊報軍情罪;投降罪;戰時臨陣脫逃罪。
軍人叛逃罪;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财物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446條,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财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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