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孕産期,沒有嚴重過錯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2倍。經濟補償的标準是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x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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