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綜合單價因工程量變更需調整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按照下列辦法确定:
1、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确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
2、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内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确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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