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方式及選址要求
按照群衆自願、應搬盡搬的原則,結合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采取集中安置為主、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搬遷。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設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鎮或工業園區安置、依托鄉村旅遊區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親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安置模式有統規統建、統規自建、分散自建和購房安置四種。
安置區選址要遵循城鄉統籌、布局優化、集約用地、規模适度的原則,注重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的銜接,主要利用存量建設用地、荒山和荒地。集中安置區選址以有利脫貧為原則,盡量選擇特色資源優勢突出、開發利用潛力較大的地區,主要是交通較為便利、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也會得到完善。選址要避開生态脆弱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有毒有害地區,以及地下采空區。同時,要嚴格控制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生态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曆史文化核心保護範圍、河道管理範圍和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建房。
(二)安置住房建設要求
綜合考慮搬遷群衆生産生活需要、各級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在異地搬遷工程中努力建造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安置住房。
1、設計風格:房屋設計強調與當地自然環境相協調,注重體現區域民居特點和民族文化特色,原則上要按住建部門制定的異地搬遷安置工程住宅設計圖集的要求,規範建房風格、層數、規模等,便于統一規劃設計風格,并在确保房屋質量安全前提下有效控制住房建設成本。
2、住房面積:安置房是保障搬遷群衆基本生活的脫貧房,不是富裕房、小康房。為此,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明确了建檔立卡貧困戶人均住房建設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控制标準。制定這一建設标準,主要是防止貧困群衆建大房、搞豪華裝修的沖動,避免因此背上沉重的債務,也為了防止引起其他群衆的不滿,造成新的社會不公平,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對于按照一戶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預留續建空間等辦法,由搬遷對象今後根據自身經濟條件改善狀況和實際能力自主決定是否擴建。享受政策的建檔立卡搬遷戶,在未穩定脫貧前,不得自主舉債擴建。
3、裝修及其他:功能齊全,質量合格,不得豪華裝修,達到入住條件。
4、裝修及其他:搬遷戶在住房建設當中投入了自籌的資金,原宅基地由政府收回複墾,搬遷戶在遷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繼續有效。鳏寡孤獨殘等特困戶自己不出錢,由政府根據家庭實際人口統一提供政府保障房免費居住,産權歸政府所有。
(三)基礎設施配套要求
為使搬遷群衆享受更為便捷的公共服務,方便搬遷群衆就醫和就學,除建設安置房外,按照規模适宜、功能合理、經濟安全、環境整潔、宜居宜業的原則,在安置區配套建設水電路、電信網絡及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同步規劃建設教育、衛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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