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已經判決生效且被執行人有财産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執結。
2、如果基層法院執行不作為,可以半年後申請提級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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