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确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标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可見,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标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标準,而以是否超過36%為标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于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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