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的變更可以在必要時提出,變更撫養費的情況包括:
第1、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
第2、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
第3、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減少給付情況包括:給付一方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明确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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