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産損失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31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确定第19條至第29條各項财産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确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18條第1款規定确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财産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第3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财産或者他人财産的,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複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