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都是先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傷殘等級鑒定應該在受傷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區域内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