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一職,始于宋,止于清,是地方行政官員的一種。在宋時,他是以中央派員的身份,下到地方,作為地方行政長官的副官存在,負有地方的行政及監察職權,用以與地方行政長官形成制衡。在兩宋時,“通判”是位于地方行政單位“州”中的一種地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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