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全責緻死一人的判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産或者他人财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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