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有兩種:
1、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
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後,即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在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2、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
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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