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将導緻合同相對方合同目的落空的違約方的嚴重違約行為。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其主要債務,還不能稱之為根本違約,隻有當其遲延履行行為緻使相對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可将之稱為根本違約。
因此,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一般違約的構成要件,加上因違約行為導緻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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