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金沒有什麼不良後果。失業金是給予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一旦失業人員重新找到工作,便不能再領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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